江苏省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2015年01月13日 00:00        点击:[]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㈠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㈡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㈢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㈣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㈤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㈥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㈦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㈠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㈡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㈢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㈣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㈤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㈥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姐姐或妹妹的;

(二)男方一个兄弟已死亡且死者的独生子女自幼随母改嫁,其他兄弟无生育条件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两个姐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到女方落户,但已经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农村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再婚前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另一方生育的一个女孩在现家庭抚养的;

(二)再婚前一方原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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